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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立明与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9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立明。上诉人张立明因与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行初1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立明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行初159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原审被告是政府行政机关,2016年10月保暖工程是政府授权财政拨款的行政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立明一审起诉被告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诉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发包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责任;判决被告赔偿1500元修理费;赔偿30元交通费。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诉求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孟 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