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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田孝昌与朱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孝昌,朱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5085号原告:田孝昌,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军伟,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田孝昌诉被告朱军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展静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