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田孝昌与朱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孝昌,朱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5085号原告:田孝昌,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军伟,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田孝昌诉被告朱军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展静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