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洪生、李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洪生,李雪,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镇市闾阳镇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俭,系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广仁,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洪生,男,1956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雪,女,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绥中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涛,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绥中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镇市绿宁蔬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生、李雪、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卜义利审判员张磊审判员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