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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凯、周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凯,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凯,男,1977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周洁,女,1983年3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时,因被执行人陈凯、周洁未能主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3846240元及利息,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陈凯、周洁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8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款384624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灵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