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兆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王兆群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87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74223M。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群,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宜英审 判 员 王华栋人民陪审员 王方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