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延安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育才科技职业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延安,永州市育才科技职业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2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小林,永州市零陵区萍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育才科技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永荣,该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满元,冷水滩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延安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育才科技职业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2017)湘1103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永州市育才科技职业学校对刘全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延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