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焦小平与顾凡、杨文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平,顾凡,杨文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187号原告:焦小平,女,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打工,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凡,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银川市。被告:杨文成,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等不详,住宁夏平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东、星光大道北(星瀚集团大楼)。负责人:王英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焦小平诉被告顾凡、杨文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焦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407元;2.诉讼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8日7时42分,被告顾凡驾驶×××陕汽牌重型自卸车,沿大武口陶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7公里150.3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焦小平骑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焦小平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武口区交警队认定,顾凡负事故主要责任,焦小平负次要责任,原告因伤住院治疗55天,经鉴定为玖级拾级伤残。原告就各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提出肇事车辆并未在该公司投保,经对该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与被告杨文成进行核实,肇事车辆确实并未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原告焦小平起诉的被告主体中承担保险责任的主体错误,且案件的审理必须涉及保险公司,不能只审理原告焦小平与被告顾凡、杨文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焦小平的起诉。原告焦小平可待核实正确的保险公司后,与相关当事人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或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已交),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焦小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林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昕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