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艳波与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波,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277号原告:周艳波,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法定代表人XX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波诉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艳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周艳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