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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嘉、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嘉,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嘉,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怡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嘉、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马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