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茹长江与赵富卫、牛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长江,赵富卫,牛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民初1395号原告:茹长江,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富卫,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牛丽红,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茹长江诉被告赵富卫、牛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长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富卫、牛丽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茹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258733.33元,共计608733.3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6月份,被告赵富卫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5万元。其中2013年11月25日借款25万元,利息约定为2分。2014年6月19日,被告再次借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5年6月29日,经结算本息共计353400元,三个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赵富卫、牛丽红未作答辩。茹长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2013年11月25日赵富卫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月息2分;2、2015年6月29日赵富卫借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经算账后,将250000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103400元合计后重新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353400元的借条;3、2015年6月29日赵富卫欠条一份,证明2017年8月份,赵富卫将2015年6月29日赵富卫的借据涂抹后更换了欠条;4、2014年6月19日赵富卫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5、被告赵富卫、牛丽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赵富卫、牛丽红系夫妻关系,结婚时间为2005年4月26日,原告的债权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1、2、3、4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被告赵富卫向原告茹长江借款353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6月19日,被告赵富卫向原告茹长江借款10万元,原告在自己家中将该笔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于被告赵富卫,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上述两笔借款被告赵富卫分别于2016年2月7日、2016年8月29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27日向原告茹长江偿还2000元、1万元、3000元、2000元共计1.7万元。另查明,上述借款发生在赵富卫、牛丽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赵富卫为债权人茹长江出具的借款条,约定借款数额及借款时间,原告茹长江与债权人赵富卫已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赵富卫作为借款人,被告牛丽红做为被告赵富卫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配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富卫、牛丽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对这两笔借款,以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诉求,因原告提交的证据2013年11月25日的借款条已经涂抹作废,不予采信。2015年6月29日的借款条中未约定利息,2014年6月19日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中原被告双方也未约定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对这两笔借款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这笔借款计算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富卫、牛丽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长江欠款436400元(欠款共453400元,已给付1.7万元,应返还436400元);二、驳回茹长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7元,由被告赵富卫,牛丽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