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褚鸣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976号原告:褚鸣,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炮台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黄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林,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褚鸣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川1321民初2926号案件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应当并案审理,终结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褚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褚鸣一案在前,本案诉讼在后,应当将本案并入立案在前的(2017)川1321民初2926号案件进行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列先提起诉讼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为原告,后提起诉讼的褚鸣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并入(2017)川1321民初2926号案件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原告褚鸣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董 毅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