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581袁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5581号原告:袁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居民。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章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