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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581袁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5581号原告:袁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居民。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章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