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李友娣、刘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李友娣,刘霞,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3号金源花苑小区。被执行人李友娣,女,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韩伟,女,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7)苏0830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李友娣、刘霞、韩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9532.40元,现已执行到位21434.08元,因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并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