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晓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天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鹏,山西天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晓鹏,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被执行人山西天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口滨河东路1号院内七层。法定代表人:宫润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晓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天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晋0827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56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天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已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划回,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晋0827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文小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