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霞申请执行白连、张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白连,张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连,女,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学武,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白连、张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7)内0602民初3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31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