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垚与武广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垚,武广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何垚,男性,1990年7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长顺县。被执行人:武广彦,男性,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威宁县。本院在执行何垚与武广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5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禄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