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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垚与武广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垚,武广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何垚,男性,1990年7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长顺县。被执行人:武广彦,男性,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威宁县。本院在执行何垚与武广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5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禄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