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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通艳申请执行黔东南州武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黔2601执12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艳,黔东南州武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杨通艳被执行人黔东南州武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交房违约金4875.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并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980.90元至本院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6232610580002203863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柱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