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捷与韩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捷,韩鑫,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保109号申请人:张捷,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韩鑫,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彩霞,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张捷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鑫、王彩霞个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王彩霞在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彩霞在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有存款,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彩霞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账户xxx内存款,期限一年。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