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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捷与韩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捷,韩鑫,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保109号申请人:张捷,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韩鑫,女,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彩霞,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申请人张捷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鑫、王彩霞个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王彩霞在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彩霞在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有存款,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彩霞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账户xxx内存款,期限一年。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