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堂和、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堂和,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堂和。被执行人: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法定代表人:林剑鹏,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堂和与被执行人龙胜县顺达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依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28民初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功建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