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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戴明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戴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1号2层。法定代表人:王竹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明杰,男,1964年10月16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中金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64万元及利息,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戴明杰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建筑面积:111.43平方米),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