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玲卉、谢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玲卉,谢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元文,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沈玲卉,女,1990年4月6日生,白族。被执行人谢枚芳,女,1984年10月11日生,白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玲卉、谢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沈玲卉、谢枚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沈玲卉、谢枚芳立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到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玲卉、谢枚芳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谢枚芳于2017年9月25日履行了20000元。2017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谢枚芳与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除被执行人谢枚芳自动履行的20000元外,由被执行人谢枚芳偿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息共计47000元,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650元;未履行部分由本院自2018年1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谢枚芳在织金县第五小学的工资收入2500元用于偿还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务直至清偿47000元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8年1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谢枚芳在织金县第五小学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提取2500元用于偿还织金县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务直至清偿47000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