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陈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1714号原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住阆中市碧玉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058225173A。法定代表人:朱铁军,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小琴,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天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