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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宏涛与吕保兴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涛,吕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涛,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吕保兴,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刘宏涛与吕保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吕保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刘宏涛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吕保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查明,吕保兴患心脏病未康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6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授权其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1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