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3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泰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泰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3882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尚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新南路西一街22号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6591553F。法定代表人杨仕机。委托代理人李捧玉,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奕群,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普泰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怡景工业城B8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QLK3F。法定代表人章务祥。被告深圳普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红坳村德吉程工业园5栋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8937T。法定代表人王清坤。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尚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普泰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普泰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尚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普泰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6.29元、保全费179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