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三兄弟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茗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侯跃强,费文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4280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斌,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红,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三兄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河东茗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侯跃强,男。被告:费文岗,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农商行)与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体育器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三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兄弟商贸公司)、运城市河东茗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斌、李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元及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801‰计算,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7.7015‰计算,截至2017年8月1日利息为245623.05元);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4日,由被告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向原告借款85×元,约定月利率11.801‰,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因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未到庭,亦未作答辩。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运城农商行提交的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侯跃强与费文岗身份证复印件、《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影像资料、借据、结息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原告分支机构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贷款人)与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贷款金额85×元,贷款用途为购体育器材,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月利率11.80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当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原告方与被告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各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为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原告向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发放贷款85×元,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嗣后,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及本金未归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运城农商行与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运城农商行与被告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原告运城农商行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兴华体育器材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元及借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11.801‰计算),除归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的利息外,还应按照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约定承担逾期利息(月利率11.801‰加收50%为17.7015‰)。被告三兄弟商贸公司、河东文化传播公司、侯跃强、费文岗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1.801‰自2015年12月22日付至2016年3月10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7.7015‰付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三兄弟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茗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侯跃强、费文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1元,减半收取7331元,由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三兄弟商贸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茗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侯跃强、费文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南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