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泽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泽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6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泽亚,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10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泽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泽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程泽亚醉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兰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文体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程泽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82㎎/100ml。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泽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程泽亚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民警宋迎宾、窦博的证明材料、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血样提取表、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酒精测试仪测试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被告人程泽亚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泽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泽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程泽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泽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