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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志与呼和浩特市光荣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呼和浩特市光荣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2920号原告:刘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被告:呼和浩特市光荣院。法定代表人:张明利,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男,内蒙古澳兰律师事务所。原告刘志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光荣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志负担。审判员孔明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温佳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