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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汤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780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汤利,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6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汤利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汤利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