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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新平与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平,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832号原告:张新平,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谦,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新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新平与被告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新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新平撤回对被告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新平负担。审判员  饶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屠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