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景光、郭佩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景光,郭佩庆,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699号申请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30号。法定代表人:方政。委托代理人:林志聪,王文海。被执行人:黄景光,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郭佩庆,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景光。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景光。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景光、郭佩庆、江门市蓬江区长宇五金电机厂、江门市蓬江区恒安鳗鱼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69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