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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宋绪伟、李维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绪伟,李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宋绪伟,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国家电网证券公司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李维华,男,194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宋绪伟与李维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进入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