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宋绪伟、李维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绪伟,李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宋绪伟,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国家电网证券公司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李维华,男,194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宋绪伟与李维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进入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