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邓州市友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内乡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友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内乡县万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友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富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乡县万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栋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州市友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乡县万基水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1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