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王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王淑英,李保明,田林冲,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东八里村。负责人:徐东旺,行长。被执行人:王淑英,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李保明,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田林冲,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王海霞,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林冲、王淑英、李保明、王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田林冲、王淑英、李保明、王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保明名下津A×××××汽车一辆、王海霞名下津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