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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伍永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伍永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792号原告:江门市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喻湖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欢,该公司员工。被告:伍永高,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告江门市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永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江门市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起诉时原告名称为江门市城启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经过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江门市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粤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付智勇书 记 员  徐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