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某1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3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1,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枝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宏斌、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1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某生活区X栋X室的家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周某1卧室床上一个棕蓝色相间皮包里一个标有“王老吉润喉糖”字样小铁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俗称“冰毒”)白色晶体2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俗称“麻古”)红色圆形药片4小袋;同时,民警在床上一个标有“慢严舒柠好爽糖”字样的小铁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白色晶体19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红色圆形药片6小袋。以上毒品疑似物称净重共计18.37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色圆形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上述白色晶体中除2-2-2号检材(净重0.83克)外,其他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综上,被告人周某1非法持有毒品共计17.5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毒品疑似物照片;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缴入库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蒋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7.现场视频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周某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1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1的刑期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二、被告人周某1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张书辉人民陪审员 李本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