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民申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0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燕审 判 员  王军代理审判员  宋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