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国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411号起诉人:刘国泰。2017年10月9日,本院收到刘国泰的起诉状。起诉人刘国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2015)衡仲调字第176号调解书。事实和理由:衡阳市雁峰区接龙村B栋501和502房分别是刘国泰、王京华的拆迁安置房,刘国泰于2014年12月初入住501房。袁确林向衡阳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的商品房是B栋505、506房。2016年1月6日,袁确林、衡阳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据,经衡阳仲裁委员会(2015)衡仲调字第176号调解书确认衡阳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接龙村68号建福小区B栋501、502号房归袁确林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确林和被申请人衡阳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经衡阳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的方式确认衡阳市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接龙村68号建福小区B栋501、502号房归袁确林所有,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起诉人刘国泰不是衡阳仲裁委员会(2015)衡仲调字第176号调解书的当事人,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国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