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文斌与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斌,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2209号原告:王文斌,男,汉族。被告:郭刚,男,汉族。原告王文斌与被告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郭刚偿还借款45000元。事实和理由:王文斌、郭刚于2015年夏天在嘉峪关哈雷驾校学习驾驶技术期间相识,关系处得相当不错。郭刚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王文斌借钱,王文斌手头无钱,郭刚便带王文斌到酒泉找熟人以王文斌的名义办了信用卡,基于对朋友的信任,王文斌把卡借给了郭刚。郭刚从王文斌卡上透支、取现支出45000元,至今未偿还。王文斌已将信用卡还清。郭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如下:1.王文斌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郭刚从王文斌处借款的事实,予以采信;2.王文斌提交的还款协议书,能够证明王文斌与郭刚对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予以采信;3.王文斌提交的录音,结合其提交的借条、还款协议,能够证明郭刚从王文斌处借款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份,郭刚从王文斌处借信用卡,支取41000元,并于2017年8月2日,向王文斌出具借条。2017年8月22日,王文斌、郭刚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郭刚共欠王文斌借款41000元未偿还。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郭刚)按如下计划向甲方(王文斌)偿还上述借款:1、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12日期间乙方向甲方偿还10000元;2、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乙方向甲方偿还10000元;3、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乙方向甲方偿还10000元;4、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乙方向甲方偿还10000元;5、剩余的借款乙方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向甲方偿还完毕;6、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向甲方偿还借款,应从2016年7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支付至乙方向甲方清偿完所有借款为止;7、如乙方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甲方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另,王文斌称录音系其2017年3月25日、4月2日、5月12日、6月13日、7月15日、7月17日、7月18日录制。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郭刚给王文斌出具的借条以及王文斌的当庭陈述已经证实了郭刚从王文斌处借信用卡支取41000元的事实,因录音录制在前,借条及还款协议出具在后,故以借条及还款协议载明的金额为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截止本案开庭时,到期的款项共10000元。故王文斌主张的借款本次诉讼仅能支持10000元,剩余款项王文斌可待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郭刚应偿还王文斌借款10000元。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郭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王文斌借款10000元;二、驳回王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王文斌负担719元,郭刚负担206元;邮寄费100元,由郭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庆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