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书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洋,张书堂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416号自诉人李冰洋,男。被告人张书堂,男。自诉人李冰洋以被告人张书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建营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书堂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自诉人李洋洋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冰洋因被告人张书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张书堂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冰洋撤诉。审判员  张让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维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