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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树文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树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387号罪犯张树文,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2年4月11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树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11月10日减刑1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监狱的表扬5次,获得积分3119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