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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学书因与被申请人魏万祥、兰州巨信天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学书,魏万祥,兰州巨信天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书,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万祥,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巨信天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袁亚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兰钦,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薇薇,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学书因与被申请人魏万祥、兰州巨信天翼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信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学书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被申请人巨信中介提供居间的格式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比对条例是清楚的。被申请人魏万祥和巨信中介在明知玛雅房屋中介把一间本来属于602整套房屋一间卧室已经把门砌住卖给隔壁邻居601的情况下,仍然在合同中以两室一厅,面积75.64平方米再次销售。一、二审法院未正确适用公平原则,使被申请人逃脱了隐瞒房屋重大缺陷进行销售的赔偿责任,依据民诉法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巨信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根据王学书提供的证据、庭审自述及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王学书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明知交易房屋存在面积瑕疵,但仍愿继续履行合同,且交易价格远低于同类房屋价格,现该房屋价格又已大幅上涨,因此,其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王学书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巨信公司在进行居间服务时,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就争议房屋现状向王学书明确告知,但根据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审理情况,王学书在居间过程中查看过产权证原件,在居间方带领下对涉案房屋多次实地查看过,在签订合同后的2014年1月14日收到巨信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钥匙后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造着手房屋装修事宜。2013年12月收到提醒字条后虽然找到巨信公司但并没有因此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继续履行合同付清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魏万祥也履行了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2014年2月13日双方共同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证书取得后王学书也没有提出异议,期间巨信公司为王学书购买的案涉房屋安装接通了天然气并减免中介费,故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判断尚不足以认定巨信公司在居间过程中违背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综上,申请人王学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学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