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彦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程彦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652号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丹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彦娇,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彦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市嘉润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