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申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小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小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申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小文,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梅峰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332611J。负责人:吴承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吴小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小文于2017年10月24日以其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小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小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黄天智审判员 郑宗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