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王树国、李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树国,李伟东,周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9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法定代表人彭家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段文芳,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鹏,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国。被告李伟东。被告周昌。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王树国、李伟东、周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结清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7元,减半收取1197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