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鑫与樊纪良、高玉珍、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鑫,樊纪良,高玉珍,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4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鑫,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樊纪良,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高玉珍,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王金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纪良、高玉珍、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已采取执行措施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5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