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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绪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84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绪华,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12月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未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绪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6日2时许,被告人高绪华伙同郑某(另案处理)携带“T”型撬锁工具,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B座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083.2元的黑色“华利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电动车卖予他人。同日3时许,被告人高绪华伙同郑某在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某小区3座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879.04元的“雅迪”牌灰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电动车卖予他人。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高绪华被公安民警抓获。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绪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高绪华系累犯,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高绪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绪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高绪华伙同郑某(另案处理)携带“T”型撬锁工具,在福州市鼓楼区东牙巷东牙小区B座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083.2元的黑色“华利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电动车卖予他人。同日3时许,被告人高绪华伙同郑某在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航龙小区3座楼下,盗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879.04元的“雅迪”牌灰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离现场并将上述电动车卖予他人。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高绪华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福州市晋安区兴隆电动车店出具的购车证明,证实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系被害人林某,以及该车的基本情况。2、福州市仓山区雅芳电动车店出具的证明、被害人张某出具的非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华利雅牌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系被害人张某,以及该车的基本情况。3、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高绪华及其女朋友杨某的暂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了被告人高绪华盗窃时所穿的黑色短袖T恤一件。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人杨某对被告人高绪华涉案监控截图以及被告人高绪华T恤的辨认,证实被告人高绪华是她的男朋友,他们一起租住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的暂住处。民警从他们暂住处的阳台上搜查到的一件黑色短袖T恤是高绪华的。民警给她观看的监控视频中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是高绪华。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6日晚,她将一辆华利雅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东牙小区楼下。次日早上,她去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6、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26日晚,他将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航龙花园3座楼下。次日早上,他去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不见了。7、同案犯郑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对被告人高绪华的辨认、对案发现场的辨认、对被盗电动车车型、偷车工具、偷车时所穿衣服的辨认,证实2017年6月27日2时许,他和高绪华携带T型撬锁工具到福州市鼓楼区东牙巷东牙小区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进行销赃。之后,他们又来到航龙小区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并进行销赃。高绪华当天盗窃穿的是一件黑色的短袖T恤。8、被告人高绪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绪华对同案犯郑某的辨认、对案发现场的辨认、对被盗电动车车型、偷车工具、偷车时所穿衣服的辨认,证实2017年6月27日2时许,他和郑某携带T型撬锁工具到福州市鼓楼区东牙巷东牙小区盗窃了一辆华利雅牌电动自行车并进行销赃。之后,他们又来到航龙小区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并进行销赃。民警后来从他住处阳台提取到的一件黑色短袖T恤就是他在偷车时所穿的衣服。9、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7]601号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华利雅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083.20元;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879.04元。10、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晋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榕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仓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仓公(盖山)行罚决字[2015]00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高绪华的前科情况。11、福州市鼓楼区东牙巷东牙小区、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航龙小区监控视频、同案犯郑某与被告人高绪华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证实被告人高绪华在上述两个小区实施盗窃的过程。12、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福禄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高绪华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绪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3、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高绪华被该所民警抓获。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绪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62.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绪华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绪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绪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绪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高绪华退赔被害人张红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83.20元;退赔被害人林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79.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毛岚岚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人民陪审员  暴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