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夏本秀与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本秀,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795号申请执行人夏本秀,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夏本秀与被执行人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54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地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7)沪0107执379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肖忠礼高消费。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的记录。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材料及与申请人谈话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执行手段后,本案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379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受偿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官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