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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付利水与元江县甘庄街道青龙厂社区马居冲二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利水,元江县甘庄街道青龙厂社区马居冲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8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付利水,男,1967年生。被执行人:元江县甘庄街道青龙厂社区马居冲二组。负责人:白金亮,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利水与被执行人元江县甘庄街道青龙厂社区马居冲二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元江县甘庄街道青龙厂社区马居冲二组的收入57000元,并扣留了被执行人元江县甘庄街道青龙厂社区马居冲二组在元江县甘庄街道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收入。查封了被执行人元江县甘庄街道青龙厂社区马居冲二组的林权证号为元林证字(2008)第2801001113号的林权。本案在短期之内难于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428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华审判员  张建飞审判员  金况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