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1251胡学松与韩筱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松,韩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胡学松,男,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韩筱萍,女,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胡雪松与韩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胡雪松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