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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天照、汪月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天照,汪月强,杨国锋,孙前峰,杨景数,孙双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天照,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郏县。2009年5月5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汪月强,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国锋,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前峰,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郏县。1988年7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景数,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孙双恒,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大专文化,村医,住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天照、汪月强、杨国锋、孙前峰、杨景数、孙双恒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胜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天照、汪月强、杨国锋、孙前峰、杨景数、孙双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郏县堂街镇汪来湾村村民苏庭培(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汪月强,称能给汪月强办理大病补助,并承诺事成后给汪月强两三万元的好处费。汪月强在明知苏庭培是诈骗国家钱财的前提下,仍将汪月强的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提供给苏庭培。后苏庭培通过他人伪造汪月强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的假病历等相关手续,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8431元。汪月强获得赃款10000元(该10000元已追缴)。2.2016年7月,苏庭培找到被告人武天照,称能给武天照妻子李秋雪再办理一次医疗报销,并承诺事后给武天照5000元钱。武天照在明知苏庭培是骗取国家的钱财的前提下,仍将李秋雪的身份证、医保卡、户口本提供给苏庭培。后苏庭培伪造李秋雪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住院的假病历等相关手续,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基金18231元钱。3.2016年8月,苏庭培伙同邵世杰(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杨景数,称能办理大病补助,并承诺事后给杨景数6000元。杨景数在明知苏庭培是骗取国家钱财的前提下,仍将其父亲杨保国的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证件提供给苏庭培。后苏庭培找到他人伪造杨保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O九医院住院看病的假手续,骗取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8140元。其中,杨景数获得赃款3000元钱(该3000元已追缴)。5、2016年8月,苏庭培伙同邵世杰找到被告人孙前峰,称能给孙前峰办理医保补助,并承诺事后给孙前峰5000元钱。孙前峰在明知苏庭培和邵世杰是骗取国家钱财的前提下,仍将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提供给苏庭培和邵世杰。苏庭培通过他人伪造孙前峰在三河市燕郊人民医院住院的假病历等相关手续,骗取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7838元。孙前峰获得赃款5000元钱。6、2016年8月,被告人孙双恒在协助郏县长桥镇新农合办公室对本村村民孙前峰医疗大病补助手续调查核实时,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签字认可。后孙双恒发现孙前峰没有在外地住院,其住院手续为伪造的,但因孙前峰承诺事成后给孙双恒1000元钱,孙双恒就未向相关单位反映该情况,造成苏庭培、孙前峰等人骗取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7838元。孙双恒获得赃款1000元(该1000元已追缴)。另查明,被告人杨国锋于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汪月强于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景数于2017年4月9日、被告人孙双恒于2017年4月7日分别自动到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天照、汪月强、杨国锋、孙前峰、杨景数、孙双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苏庭培、李聪的供述,证人李秋雪、秦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武天照、苏庭培、杨国锋、孙前峰辨认笔录,郏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收费票据及印章印模,住院病历、伪造发票及病历复印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入账通知书及廉政账户现金缴款单,手机信息,本院(2009)郏刑初字第60号、(1988)郏法刑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杨保国、李秋雪、汪月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天照、汪月强、杨国锋、孙前峰、杨景数、孙双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身份证明、医保卡等方式,帮助苏庭培等人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别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以诈骗罪追究武天照、汪月强、杨国锋、孙前峰、杨景数、孙双恒刑事责任,同时认为,案发后,杨国锋、汪月强、杨景数、孙双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武天照、汪月强、杨国锋、孙前峰、杨景数、孙双恒诈骗医疗款,酌情从严处罚;杨国锋、汪月强、杨景数、孙双恒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还赃款,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武天照、孙前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以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天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汪月强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杨国锋犯诈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孙前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被告人杨景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已扣除自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5月4日先行羁押的26日〉。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被告人孙双恒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七、被告人孙前峰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永    生审判员 李培森人民陪审员李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乐    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追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搜索“”